子项名称: | 对经营者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|
类别: | 行政处罚 |
实施主体: |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
行使层级: | 市级和区级 |
实施依据: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
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的,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|
备注: | 部分属地管理 |